17 工程概(估)算


17.0.1 电站设计概(估)算应根据国家现行经济政策、设计文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条件编制。
17.0.2 编制设计概(估)算应全面反映设计内容,合理选用定额、标准、费率和价格,保证设计概(估)算质量。
17.0.3 应根据工程资金来源和需要,编制内资概(估)算或内外资概(估)算。
17.0.4 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及编制年的价格水平,编制设计概(估)算。
17.0.5 设计概(估)算编制依据应根据其隶属关系,国家项目执行国家部委的规定,地方项目执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规定。
 
条文说明
17 工程概(估)算
17.0.1~17.0.5 设计概(估)算编制涉及国家政策和投资渠道等多种因素,其编制方法、定额、标准、费率和价格等规定时效性极强,难以作出具体规定。因此,本规范仅规定了编制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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